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商洛市人民政府
  
  本站支持IPV6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商洛高新区管委会文件

商丹园区“三项机制”实施办法

供稿:商洛市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管委会     编辑: admin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4日     浏览: 1943次


商丹园区干部职工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鼓励激励干部职工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加快推进商丹园区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商洛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商丹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下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商丹园区开发建设公司干部职工。

第三条  干部职工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职工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重点工作考核结果等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干部平时考核等结果。

第五条  干部职工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提拔重用和关心爱护。

第六条  评优评先方面:

(一)按照3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授予“商丹园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开展重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精准扶贫、创新创业、党的建设等全市重点工作,依据全市单项工作考核商丹园区在全市或在相应考核序列排名前三位或获优秀,承担重点工作的单位,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授予“年度重点工作争先创优奖”。

第七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考核结果等次发放。

(二)商丹园区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参照全市标准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连续获得市考优秀等次,奖励标准参照市上有关规定适当上浮。

(三)对园区重点工作被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在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基础上,管委会研究制定园区具体奖励方案,奖励应兼顾直接承担任务部门和配合部门。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八条  提拔重用方面:

(一)拟提拔使用的科级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科级实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对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创造出重要经验,产生重大影响力,成为全市、全省、全国示范典型的,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每年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扶贫绩效考核、党建实绩考核和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考核等结果,按照一定权重,优先提拔使用。

(四)对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对在救灾抢险、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急难险重工作处置得当,表现突出的干部职工,优先提拔使用;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的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五)聘用人员经考核特别优秀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担任管委会下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第九条  关心爱护方面:

(一)建立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行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定期与干部谈心谈话,畅通组织与干部的沟通交流渠道。

(二)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培养锻炼制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干部到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脱产培训。

(三)建立优秀干部休假疗养制度,对在创新发展、脱贫攻坚、重大项目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每年安排一次10—15日的休假疗养,费用由园区财政负担。

第十条  干部职工鼓励激励工作在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工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商人社局承担。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丹园区干部职工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激发园区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让广大干部职工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根据《商洛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商丹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下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商丹园区开发建设公司干部职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 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 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 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 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纠纷、征地拆迁、打击违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虽被媒体曝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无主观故意、属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受到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工委或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在1个月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对一时难以定论的,核实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申请,受理部门应当书面向申请人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报备。受理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党工委或管委会备案。

第八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根据容错免责或减责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工作中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约谈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运用好“四种形态”,鼓励干部轻装上阵,敢闯敢干。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或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容错干部关爱机制,对容错减责、免责的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党组织加强对容错党员干部的跟踪管理,所在党组织通过谈心谈话、定期回访等方式,关心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干部放下思想包袱,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工委和人社局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加强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三)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工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商纪工委、人社局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丹园区推进园区管理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园区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商洛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商丹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下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商丹园区建设开发公司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园区管理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推进园区管理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园区管理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六条  推进园区管理领导干部能下,以政治素质、履职尽责、作风品行的不良表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重点工作考核以及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政治素质、履职尽责、作风品行有不良表现,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符合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商洛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所列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进行调整或问责情形之一的;

(二)不按组织程序、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或表达个人意见,私自或授意他人在各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参与或指使他人干扰、阻挠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缺乏担当精神,在关键时刻、突发事件和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畏缩不前、临阵脱逃,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工委、管委会重要任务、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不力,贻误发展机遇,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落实民生政策缩水走样,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事件,或者与民争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局(室)、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干部。

第九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 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有关责任领导;

(二)在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管理上,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领导。

第十条 依据环境保护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环保责任及措施不力,发生环保突发事件、重大事故,致使区域环境明显恶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

(二)本地区发生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没有及时有效组织处理,或处置失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领导;

(二)一年内发生3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领导;

第十二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群体性事件和较大公共安全事件且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领导

(二)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有关责任领导。

第十三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有关责任领导;

(二)在干部管理、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四风”问题突出,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有关责任领导;

第十四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将严肃追责。

第十五条  园区管理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各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党工委,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也可由人社局商纪工委根据工作中发现的上述情形,直接启动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程序。

(二)审核。人社局对受理的报告或启动的调整事项,结合考核考察、综合研判、信访举报等情况,认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报批。人社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具体意见,报党工委审批。

(四)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作出调整或问责追责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六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级作出安排。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应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调整后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安排,加强教育管理。需要调整干部级别和工资待遇的,从作出调整决定的次月起执行。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工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商人社局承担。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2014- 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      邮编:726000      电话:0914-2035801
邮箱:slgxqgwh#163.com       网站标识码:6110000057       陕ICP备17012802号-2 号      本站访问人次:1981230 

陕公网安备 61100202000146号

执行时间13ms